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常常會出現周末要上班的情形,為了金店是否應支付小童雙休日加班工資一事,雙方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單位實行“做一休一”,小童于雙休日工作的同時,單位在周一至周五期間亦給予其相應補休,補休時間也超過了雙休日工作時間,故判決單位無需向小童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
小童于2009年8月進入上海某金店從事營業員工作,于2012年6月離開。工作期間,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8:45,每天的中、晚餐時間合計為1小時。
2012年7月,小童申請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間雙休日加班工資26452元在內的八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仲裁委員會裁決金店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等共計3萬余元,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均不服,訴至法院。小童提出與申請仲裁時一致的訴請,要求金店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等八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金店支付包括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間雙休日的加班工資在內的四項費用共計3萬余元,駁回小童其他訴請。
金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該案中,小童雖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小童實行做一休一、日工作時間為11.25小時的工作制度,即金店安排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同時實際上也已經安排小童在周一至周五期間進行了補休,而補休的時間也已經超過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故二審改判金店無需支付小童休息日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