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于1991年1月從部隊復員后被安置到時為國有大型企業的某集團公司工作,工作了20年,然而卻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被解除。最近,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某化工公司支付蔣某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3046元,同時駁回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蔣某自1991年1月從部隊復員后,經復退軍人安置部門安置,一直在某集團公司下屬的某化工公司從事鍋爐維修和起重工作。工作期間,蔣某勤勤懇懇,踏踏實實,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然而自2008年8月份,該集團公司下屬化工公司因設備故障發生爆炸造成生產線全面癱瘓,經濟損失慘重。
此時蔣某仍然與該集團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此后,該企業的效益明歸下滑,企業職工福利也不如從前,為挽救企業發展,集團公司于2009年7月將下屬的化工公司全部資產轉讓給安徽皖維高新股份公司,此后,蔣某等人仍然在屬安徽皖維高新公司旗下的某化工公司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蔣某勞動關系已從某集團公司轉移至屬安徽皖維高新公司旗下的某化工公司。由于皖維高新公司收購該化工公司后,該化工公司進行重組,企業暫時未能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蔣某等部分企業職工表示不愿意留在該企業工作。企業則組織蔣某等進行培訓學習并要求與蔣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量挽留蔣某這樣的技術人才。蔣某最終不愿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而選擇另謀職業。
2010年6月11日,安微皖維高新公司旗下的某化工公司作出終止與蔣某的勞動關系的決定,蔣某不服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部門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決。
蔣某為此訴至宜州市法院,請求某集團公司與安徽皖維公司下屬某化工公司連帶支付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合計7924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請求被告支付賠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而請求某集團公司承擔責任,因該集團公司與其自2009年7月15日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其請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安徽皖維高新公司旗下的某化工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以后,即與蔣某存在勞動關系。2010年6月因原告自己不愿意與該公司繼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化工公司作出終止與蔣某勞動關系的決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該化工公司應當向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蔣某請求賠償因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由于其在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故該請求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均被駁回。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